第四十条

已修改

在现行流路西河口以下,有堤防工程控制河段,自临河堤脚外划出二百米宽的区域作为黄河修堤取土和防洪保护用地,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