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现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黄河原河道、旧堤、旧坝及其他工程设施,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或者拆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