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现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黄河原河道、旧堤、旧坝及其他工程设施,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或者拆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