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其他涉及河道安全和管理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