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黄河行洪、输水、航运和生态保护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滩区、蓄滞洪区、展宽区利用规划,应当符合黄河流域规划,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利益。利用规划中应当含有帮助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扶持、补偿和救助制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