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黄河滩区不得建设新的村镇和厂矿;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的,须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已从滩区迁出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返迁。但因农业生产需要搭建临时性用房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