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黄河滩区不得建设新的村镇和厂矿;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的,须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已从滩区迁出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返迁。但因农业生产需要搭建临时性用房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