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修筑加固堤防以及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修筑加固堤防、进行河道整治占用的土地,依照国家规定免交或者减交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