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七章 气象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专业、专项气象服务项目包括:(一)专业、专项天气预报、情报和气象资料;(二)现场大气测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资源开发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三)雷电防护技术服务和气象专用计量器具修理与检定;(四)其他气象科技服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