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农业新品种引进、气候资源开发等需要提供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及有关气象服务。其他部门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鉴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