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保持长期稳定。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确需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两年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转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