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按其观赏、科学、文化、教育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及游览条件,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