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