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对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一)一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设施;(二)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三)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四)四级保护区内应以绿化为主,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服务配套的基础设施。一、二、三、四级保护区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详细标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