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有关工资支付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