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现居住地乡镇街办职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入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采集相关信息,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档案;

(三)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网点,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监督检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和有关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七)依法处理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