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均等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与户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便民维权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