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民主管理〕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住宅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可以建立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制定计划生育公约,实行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