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五章 政务监督第四十条有效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不得有损害投资者权益和投资环境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媒体曝光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