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平台,对投资者和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环境保护、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纳税,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建立信用等信息档案,进行评价,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