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