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社会公益性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社会公益性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