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