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