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对本级各部门的决算(草案)报表进行审签。

审签意见可以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