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企业主管部门和计划、经贸、财政、物价、民政、审计、政府法制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