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企业主管部门和计划、经贸、财政、物价、民政、审计、政府法制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