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查处机关应当自收到控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企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