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