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由查处机关责令停止,限期将企业所承担的财物支出退还企业;无法退还企业的,责令上交同级财政。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