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职能,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彝族、回族的公民。

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