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职能,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彝族、回族的公民。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