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自主地确定和调整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自治县在录用、聘用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彝族、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