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所占比例大体相当。县内世居各少数民族中至少有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