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彝族、回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和回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有彝族、回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