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城市绿化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当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