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者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