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一)依树搭建;(二)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摆摊设点;(三)向城市绿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四)在城市绿地上停放车辆、堆放物料;(五)在树冠下焚烧物品等;(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七)损坏草坪、花坛、绿篱;(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