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政府组织建设的绿化工程应当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含有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