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各类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外地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到本市承揽业务,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