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各类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外地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到本市承揽业务,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