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八条已修改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招标单位应当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开标,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