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标第十四条已修改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