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第四章 安置第三十条有效义务兵和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