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待第十七条有效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残疾军人、复员军人中的孤老,由当地光荣院、福利院供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