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林业、矿业、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因保护生态资源和输出自然资源,对当地人民造成困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利益补偿。

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