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民承包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农村的房屋建设,应当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