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在技术贸易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利用假技术合同骗取优惠待遇的,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注销认定登记,追回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技术经营机构未登记注册经营的,以及技术经营机构合并、迁移、撤销和变更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