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除国家规定禁止以外的在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贸易。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