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项目和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