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项目和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