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在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经济、技术交流与经济联合。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机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