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拉祜族或者佤族、布朗族、傣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