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并且应当有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