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动物防疫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