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