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四条有效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的;(五)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六)腐败变质或有病理变化的;(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